跳到主要內容區

合併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

辦理依據及要點
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法規要點說明
一、 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規定,「公有建築物」及「政府重大公共工程」兩類工程必須設置、辦理公共藝術。依據文建會的解釋令,凡有申請「建造執照」的公有建築物工程,均需辦理公共藝術計畫。
二、 依《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 》公共藝術其預算編列約為工程費用的百分之一。公有建築物應設置之公共藝術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。
三、 參考「公共藝術操作手冊」辦理。


計畫背景
清華校園富有源源不絕之歷史文化、生態景觀與人文特色,以及具有創新卓越 之 教學研究計畫,逐年擴展國際之宏觀視野,冀望清華各領域發展朝向「教育卓越與多元學習」、「卓越前瞻研究」及「學術國計畫」等為目標,培育社會領導菁英之創意人才,以成為國際一流大學。本計畫期望藉由規劃具有全球性視野及藝術高度之藝術,以彰顯本校於學術研究、人文社會、科學管理、多元產業之國際地位,為校園營造出生活與藝術融合之學習氛圍。


 

本校公共藝術需求
本校各建築工程包含:「教育學院大樓」、「藝術學院大樓」、「宏亮美術館」、「美齋」、 「王默人與周安儀文學舘」 、 「捷英文物館」、「原住民族科學發展中心建築工程」以及「君山音樂廳大禮堂改建工程」,所編列約直接工程費 1%之公共藝術費。

瀏覽數: